強拆決定書是屬于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依法保障被處罰人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
當地政府下達《責令強制拆遷決定書》,規(guī)定中告知如果不服從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的60日內向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果是對執(zhí)法部門和拆遷辦作出的決定不滿,可以直接到當地政府法制辦申請行政復議,千
一、違法建筑的強拆程序——行政強拆行政強拆是指:有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并執(zhí)行該行政決定強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行為。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68條,行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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