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zhèn)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緊急通知》的明確規(guī)定:“對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
如果房屋和土地是分開補償的,土地按商業(yè)用途補償,房屋及其附屬物按重置成新價補償。除此之外還要有搬遷和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如果房屋和土地一起補償,按照商業(yè)房地產市場價值(評估確定)進行補償,除此之外也要
在拆遷實踐中,確實存在超過1:1的補償比例。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政府征收時,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價巨大即選擇產權調換時,沒有進行原地回遷,而且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與安置地點周邊房價存在較大的差價。這就
第一,房屋價值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以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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