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照本
劃撥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只是規(guī)定了征收時應給予一定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地上附著物的價值以及對土地的評估價值來確定。(1)劃撥土地房屋有房產證,拆遷賠償也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從《土地管理法》中可以看到,對于土地的補償款,一定要按照原有的用途進行補助,包括了附著物、青苗的補助,這兩個要按照實際的市場價格補償給農民。還可以拿到安置補助,這筆費用要結合人口數量進行計算,每個安置
由于是劃撥的土地,那么土地使用權歸劃撥單位所有,這也就意味著土地使用權在征收的過程中是不予補償的。補償的項目僅僅是包含你房屋的價值,房屋的價值是需要評估機構依據工程造價,同時根據房屋使用的年限,折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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