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
各省地方政府,主要是按照試用國有和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標準規(guī)定,將豬場視作土地上的一般經營場所,進行相應的損失計算和賠償。從經濟法律的意義上說,這個標準之下只包括三項內容補償:(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對于農村的違建,法律是這樣規(guī)定的,當事人在無土地規(guī)劃、準建手續(xù)的情況下,在農村土地上建造房屋,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依據《土地管理
人頭費沒有一個全國性的統一標準,也不是法定的補償項目,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照確保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有所改善為原則,一般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安置、貨幣補償三種補償安置方式,不管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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