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房屋在拆遷辦測量下的面積小于房產證上的面積,我們可以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九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在實踐中,因為技術缺陷、測量不規(guī)范以及各種歷史原因,以現(xiàn)今的登記標準來看,很多房產證上,甚至是不動產登記簿上的記載都有問題,經常有房屋的四至不清、面積計算錯誤。這時候證件記載只能當作一個參考,這就給了
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無房地產權證的,以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實際建筑面積小于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的,以實際建筑面積為準。相關批準文件未記載建筑面積,或者雖無批
1、以實測面積為準在現(xiàn)實生活中,由于戶籍人員的粗心大意或測量不準確,房屋權屬證書上的面積與實際面積也有可能會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一致。因此,當被征收人認為記錄面積小于實際面積時,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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