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是提出行政賠償之訴的前提條件,但是否必須經過生效判決確認后方可單獨提起賠償之訴,在楊某與某區(qū)人民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給出了相關裁判觀點:
楊某在其房屋遭受強拆后,就當?shù)貐^(qū)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件一并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鹦姓V訟,對于行政強制案件,一審作出判決確認該區(qū)政府強拆行為違法,二審法院也以同一理由維持原判。然而,對于行政賠償案件,一審法院以一審期間違法侵害事實未經過生效判決確認,為避免司法程序空轉為由,駁回了楊某的起訴;二審法院審理后則認為,盡管二審期間違法事實已經經過生效判決確認,但楊某仍可通過向被告申請或另行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故維持了該一審裁定。
楊某不服,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經審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人民法院實質化解行政糾紛爭議的原則,依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guī)定,行政賠償申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請求行政賠償?shù)模瑧斠婪▽ζ滟r償請求一并作出實體裁判。本案一審、二審法院駁回楊某對某區(qū)政府要求行政賠償?shù)钠鹪V,屬于變相剝奪了當事人一并提起行政賠償之訴的合法權利。
至此,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但同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時一并提出。因此,對于是否在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之訴中一并提出行政賠償,應當由當事人自主選擇,而不應強制要求其必須經過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后再進行賠償之訴。
實際上,前述規(guī)定自然是能夠保障當事人盡快高效的取得行政賠償?shù)模鶕P者的經驗來看,這樣的方式并不在所有案件中適用。在筆者實際參與的案件中,經常有當事人疑惑為何不在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之訴中一并提起賠償,實際是由于這些案件大多是征收拆遷案件,并非一味求快即可,在不同的案件中,律師考慮到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核心目的,需要結合案件本身性質確定不同的訴訟策略。
行政機關在確定行政賠償標準與額度的過程中,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對被拆遷人的損失賠償,要填平補齊受損的財產權利,確保其在同等條件下獲得不低于其他被拆遷人所享受的拆遷安置補償利益。同時還
行政強拆,是指有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并執(zhí)行該行政決定強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規(guī)定,行政強拆的是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負
行政強拆的后果有哪些?法律后果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64條對違建行為進行了區(qū)分情形處理,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能拆除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罰款。因此,在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前提下,責令限期拆除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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