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將“拆遷”與“征收”混為一談,或者說為“征收拆遷”,但其實“拆遷”與“征收”是完全不同的。
國務院2011年1月21日發(fā)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使用的是“房屋征收”。
那么從拆遷到征收意味著什么呢?
首先我們要知道一件事,房屋征收是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強制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公權力行為;而房屋拆遷中的“拆”意指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遷”意指將建筑物所有者搬遷至別處重新安置。
實際上,“征收”與“拆遷”相比較,主要區(qū)別在于征收必須是居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帶有強制性,且只能由政府進行,建設單位不得參與拆遷。
2017年項城市政府在進行棚戶區(qū)改造過程中,實行六不賠償原則、對城市周邊的村莊房屋進行拆遷,拆掉了十幾個行政村,二十多個自然村,多數村民在未與政府簽訂拆遷協(xié)議。
未獲得賠償款的情況下,政府按照違法建設,對其居住多年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強拆,致使村民流離失所,生活陷入困境,這是典型的政府違法征拆案件。
而更普遍的情況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7條第5項“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被濫用,成為“萬能條款”。
在律師實踐中,發(fā)現很多危房改造、舊房改造、棚戶區(qū)改造的案例中,拆遷方不管此次征拆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只一味追求高效與低成本。
并且很多房屋明明還很新,卻被劃為棚戶區(qū)改造,這在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的同時,也是對資源的一種浪費。更有甚者,打著“棚戶區(qū)改造”、“危舊房改造”等偽公共利益的幌子,行土地儲備商業(yè)開發(fā)之實。
為了達到目的,可能會采取斷水斷電、暴力拆遷、不簽協(xié)議強行打款、簽空白協(xié)議、限時獎勵誘惑、混淆政策等方式逼遷,但萬變不離其宗,拆遷方無論以何種名義,都是打著讓被拆遷人盡快搬遷的目的。
我們被拆遷只需要把自己和全家利益放心上,不輕信任何人的口頭承諾,不在條款不清晰的協(xié)議上簽字,任何需要簽字的文件都要仔細閱讀條款,遇到危險及時報警處理,堅定自己的核心利益不動搖,了解拆遷相關法律知識,必要時咨詢律師,通過法律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就能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房屋征收:指的是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權取得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并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由此可知,房屋征收三個條件:①房屋征收必須出于公共利益需要;②房屋征收
拆遷方應該按照當地規(guī)范向被拆遷人領取所有補償金額的以下幾種方法;1、拆遷補償費用,是對被拆遷人房屋損失的補償,一般按照房屋的結構按照平方米進行計算。2、搬家周轉費,是對被拆遷人房屋拆遷之后,房屋沒有下
一、征地報批前1.征地情況告知市、縣國土資源局制作《征地告知書》并公告或者直接發(fā)布《擬征地公告》,將擬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并且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內張貼。在有條件的
根據農村土地法律規(guī)定:咱們國家的相關法律和規(guī)定上有表明,農村宅基地補償依據區(qū)片綜合地價,房屋是按照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具體的拆遷補償分三種:1、貨幣補償,即直接用現金一次性補償清楚;2、產權房屋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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