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強拆程序的實施,除應當遵循“無補償則無征收”的原則外,還應遵循“先補償、后拆遷”的原則,否則,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搬遷,行政機關也不能強制執(zhí)行。換言之,在征收補償工作完成前,只要權利人未獲得安置補償,其對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征收方不得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那么,是不是就可以理解為“只要我沒有在拆遷補償協(xié)議上簽字,征收方就不能強拆我的房子”了呢?并不是!注意了,如果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安置補償方案,拆遷人可據此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搬遷和拆除行為。所以,只要堅持“不簽字”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嗎?顯然不是。
一、什么是《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在與被拆遷人達不成協(xié)議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依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或補償行為。和拆遷雙方自愿達成的補償協(xié)議相比,《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被拆遷人應當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此外,就決定來講,實踐中常常存在遺漏補償事項、補償不到位房屋即被強拆的現(xiàn)象。對此,被拆遷人若想維權,就要先行提起撤銷決定之訴,再談提升補償?shù)钠渌沙绦?。另外,考慮到撤銷補償決定將嚴重影響征收拆遷進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補償決定也未必能夠成功撤銷,此時就要通過一系列訴訟程序,爭取能夠讓法院對補償方式和補償數(shù)額作出補充判決,最終達到被拆遷人拆遷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相關法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二、補償決定一作出,房屋可能被強拆
法律規(guī)定,對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實施強制拆除,應當在完成補償安置工作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何為完成了補償安置工作?第一、拆遷雙方就安置補償達成一致并簽訂補償協(xié)議,行政機關開始按照補償協(xié)議主動履行相關義務;第二、在與被拆遷人達不成協(xié)議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依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或補償行為。
也就是說,被拆遷人一旦收到了拆遷方下達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且未在法定期限內啟動相應的救濟程序的話,緊隨其后的,必然是合法的強拆程序。對此,被拆遷人切不可大意,以為只要沒在協(xié)議上簽字,拆遷方就沒有正當理由實施強拆,恰恰相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往往就是強拆的前兆。
三、如何應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如此事關重大的決定,被拆遷人應當如何理智應對,以確保自己的拆遷利益不受侵害呢?自然,在決定生效前,被拆遷人首先要做的就是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手段,撤銷該征補決定。
前文提到過,《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作出的法律依據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如果您的房屋屬于農村集體土地性質,卻也收到了類似的征補決定,那么,該決定的作出顯然是有違法律規(guī)定的,被拆遷人可以據此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根據法律規(guī)定,《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基本內容須包含:行政相對人的基本情況(產權不明房屋除外);被征收房屋具體位置、權屬和房屋使用情況;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補償安置的內容,具體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搬遷期限等;補償決定的依據、理由;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告知行政相對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期限等內容,若有缺項,說明該征補決定也是不合法的。
此外,法律還要求作出征收補償決定需要以下材料:征收決定及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權屬調查資料,涉及產權不明確的可提供查證和公告資料;選擇評估機構、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報告和影像資料;不少于3次與行政相對人的協(xié)商(談話)記錄或產權不明相關調查和證據材料;根據征收補償方案對行政相對人書面征求補償方式的選擇意見,并附擬定的補償、安置方案結算告知書及送達回執(zhí);安置用房的權屬證明和評估報告或者結算價格;產權調換安置房為期房的,應提供臨時過渡用房證明,明確臨時過渡用房的地點、層次和面積;法律、地方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需要的其他材料。和決定內容相比,這些材料對被拆遷人來講并不是直觀的,只有通過專業(yè)律師的調查取證才能發(fā)現(xiàn)其中的違法點。
【律師建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一經下達,房屋被強拆的風險就急劇上升,被拆遷人一定要爭取在法定期限內,通過合法途徑撤銷該決定,避免房屋被強拆。能否成功撤銷征補決定,關鍵要找到決定的違法點。這就有賴于專業(yè)律師的分析與指導。
有時,拆遷人的拆遷行為違法點很明顯,被拆遷人苦于法律知識的匱乏也不知道可以行使哪些權利。可以獲得哪些有效的救濟,即便有了違法點,不會綜合運用,總體把握,也是無濟于事的。此時,唯有信賴律師,相信法律,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方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獲得理想的補償利益。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決定前,應當事先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zhí)行
按照我國法律相關規(guī)定,是不能在水田建房子的,除非獲得相關部門的批準,否則就是違建,被認定為違建后,有很大的可能性會被強制拆除。土地資源是屬于國家或集體,農田作為我們國家重點保護的對象,我們只有使用權,
如果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丟了,不影響法定權利義務關系。(1)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xié)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協(xié)議簽
對于違法建筑物,則可以通過“行政強拆”的形式拆除,根據《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門均有權進行行政強拆。如果房屋位于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則由城管部門進行強拆,如果房屋不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則由鄉(xiāng)鎮(zhèn)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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