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農(nóng)村有這樣的習俗: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那么涉及到征地拆遷時,對于結婚戶口沒遷的婦女來說,是否有權分配拆遷補償款呢?本文結合權威的司法觀點進行了解讀。
結婚后戶口沒遷,是否屬于土地補償費分配權主體的認定
這是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中最為常見和最為突出的一種類型,在現(xiàn)實中,如娘家所在的集體經(jīng)濟組織相對富裕,外嫁女即便長期在夫家所在的集體經(jīng)濟組織生產(chǎn)和生活,也不愿意將戶口遷出。一旦娘家所在的集體經(jīng)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進行分配時,其大多以自己系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分配與其他村民同等的份額。對此,如果其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產(chǎn)和生活,并不以原村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的,說明其與原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已不存在較為固定的生產(chǎn)和生活關系,對屬此種情況的外嫁女應不再認定為該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成員,其分配請求應當予以駁回。而對于女方出嫁后,仍在原村耕種土地,并按時繳納集資提留等,履行了相應義務,又未改變原有的生產(chǎn)和生活方式的,應認定其仍為該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并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權。
結婚后戶口沒遷,農(nóng)村集體成員資格如何判斷
如果出嫁后,其戶口仍然留在原集體,在娘家,沒有遷出,一般可以認定為原集體的成員。如果原集體土地被征收后,其可以要求分得其作為該集體成員應得的補償款。但是,如果出嫁后一直在丈夫家生活,實際上就是丈夫家的土地而不是娘家的土地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時,應該認定她是丈夫所在集體的成員,而不是戶口所在地集體的成員。如果丈夫家的土地被征收后,其應該作為丈夫所在集體的成員參與土地補償款的分配,而不能因為其戶口還在娘家,就認定其不是丈夫所在集體的成員。離婚后,即使婦女回到了娘家,如果該婦女仍然由原丈夫家的土地為其提供基本生存保障,則該婦女仍然是原丈夫家所在集體的成員。喪偶的情況也一樣。
綜上所述,結婚后戶口沒遷,在征地拆遷補償時也要依據(jù)具體情況對待,如果有這種情況的,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yè)征地拆遷維權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合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房屋拆遷是按照房產(chǎn)證的房屋面積來補償,與戶口上的人無關。不管是國有土地的房屋拆遷,還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被拆遷人是房屋所有權人,拆遷補償是對被拆遷房屋的補償,與在被拆遷的房屋內(nèi)有戶口的人無關。另外
在農(nóng)村拆遷,有房子卻沒有戶口,拆遷時應該只給予房屋補償,沒有安置補助。在農(nóng)村有房子沒有戶口,則認定沒有該村的村民資格,因此就不能享受村民的待遇,比如家庭承包土地分配待遇、房屋拆遷時的安置補助待遇等。農(nóng)
房子動遷,戶口可以移到新的分配房屋中。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第十三條規(guī)
房子動遷,戶口可以移到新的分配房屋中。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第十三條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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