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征地拆遷,往往都會與“強拆”并存。強拆一般又分為兩種,第一種就是目前很常見很普遍的“違法強拆”和拆遷方申請法院來強制執(zhí)行的“司法強拆”。如果拆遷補償不合理,能進行強拆嗎,這種強拆是否合法呢?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2年就發(fā)布過《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規(guī)定明確提出,“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不準強拆。
雖然最高法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不準強拆,但是如果被拆遷戶消極等待,寄全部希望于法院主動根據(jù)這一條來裁定拆遷方撤銷,這樣會極易讓自己陷入被動的局面。
那法院在作出司法強拆裁決的時候,不會審查補償是否合理嗎?確實,補償是否合理,應當是法院裁決需要考慮的因素。但是如果所有的行政機關都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完全做到依法行政,也就不會有《行政訴訟法》了;如果所有的司法機關都嚴格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訴訟法也就不用規(guī)定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了。
無論是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還是法院作出的裁定,在沒有被通過法律程序推翻之前,默認就是有效的,如果認為補償不合理,收到征收補償決定之后就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最后提醒:一旦我們被拆遷人和拆遷方就一些事項產(chǎn)生糾紛,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一定要及時通過法律程序來維權,以免時效經(jīng)過,導致救濟手段白白浪費,這樣得不償失。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chǎn)的市場價格。如果被拆遷人認為補償明顯不合理,有失公平,則可以拒絕拆遷,等待政府或者
依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
面臨拆遷時,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之前一律不能強制拆遷,就算是強拆,也必須要滿足一些條件,依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
1、一般情況下,如果對征地補償不滿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調。2、如果協(xié)調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進行裁決。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jù)資料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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