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中,將被征收人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進而實施強拆是少部分征收方為了逃避補償義務慣用的一種方法,我們其實都知道這種行為、這種做法肯定是不對且違法的。那么,如果是確定的違建被強拆了會有補償嗎?
違建就是違法建筑、違章建筑。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和其他設施。但是,違法建筑雖然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建筑材料是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行政機關進行拆除時必須保障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不受侵害,如果拆除不當,導致公民財產(chǎn)損失的,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為維護公眾利益,這些違法建筑多是要被強拆,但由此給當事人帶來的損失,也必須要給予補償。下面我們可以通過幾個案例來了解下這種違建被強拆后的結(jié)果:
1、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4號《行政裁定書》,當事人陳某訴沈陽市某部門行政賠償一案,法院觀點:違法建筑物、構(gòu)筑物中的建筑材料,屬于當事人的合法財產(chǎn)。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筑物、構(gòu)筑物實施強制拆除,手段、方式必須科學、適中,不得以野蠻方式實施強制拆除。因強制拆除手段、方式不當,造成當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權益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本案由本院提審,中止原判決執(zhí)行。
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854號《行政裁定書》,當事人郭某某訴北京市某部門行政復議一案,法院觀點:建設本身違法并不意味著建筑材料亦隨之變成非法財物。建筑材料屬于當事人的合法財產(chǎn)。行政機關在對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的過程中,若違反法定程序及采取的手段、方式不適中、不正當,導致建筑材料受到明顯不合理、過度毀損的,應當根據(jù)建筑材料的合理價值、違法強制拆除行為造成的合理損失等因素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已發(fā)回重審。
3、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01行初21號《行政判決書》,當事人董某某要求確認濟南市某部門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并要求行政賠償一案,法院觀點:原告提出的賠償損失中31000元具有合理性,其中包含了其自行拆除可以避免的損失,被告對該部分財產(chǎn)損失不予認可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被拆的建筑物內(nèi)實際物品的情況,因此,被告應對原告主張的該31000元財產(chǎn)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定31000元賠償金額,其余駁回。
上述幾個案例可以看出:即便是違章建筑,在強拆過程中也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程序,因強制拆除手段、方式不當,造成當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權益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如違法建筑中的某些建筑材料還具有使用價值,當事人若表明仍需使用建筑材料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盡量予以保護,否則會根據(jù)實際情況,承擔對建筑材料損失的賠償責任。
但是,違法建筑被強拆后,不能要求與合法建筑相同的賠償,只能要求賠償建筑材料的損失,也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中恢復原狀的賠償措施。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這一問題的探討僅限于涉案房屋系違建這一事實認定無爭議的前提下。若涉案房屋僅僅是無證建筑、自建房且并未經(jīng)過依法調(diào)查認定,其在遭違法強拆后能否獲取賠償則需要首先對房屋是否為合法建筑進行查
違章建筑可以強拆。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guī)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zhí)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首先來看看違法違章建筑是怎么認定的,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但未按批準范圍、內(nèi)容施工的;2、自建房,即在現(xiàn)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自建建筑物;3
違法建筑,國家沒有統(tǒng)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一般有明確的規(guī)定。通常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nèi)容而建設的建筑。關于違章建筑的拆除程序:1、實地勘查,根據(jù)房屋實際情況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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