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有的行政機關在強制拆除前并未制作、送達任何書面法律文書,事后也否認參與實施拆除行為,對此當事人往往難以獲得行為主體的相關信息和證據(jù)。找不到確切被告,當事人是否就不能提起訴訟維權呢?街道辦和指揮部是強拆主體嗎?如果一個行為或文件做出的主體不適格,那么這樣的行為就需要考慮它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有時這種行為或是無效的。那么,在征地拆遷中,存在的法定主體有哪些呢?
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合法拆遷包括司法強拆和政府強拆兩種,其中司法強拆主要適用于征收導致的拆遷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違法建筑兩種情形;而政府強拆主要是依據(jù)《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拆除違法建筑(《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然而,實踐中,黑拆遷、暴力強拆等違法強拆已然成為“第三種拆遷”,使得老百姓聽到“拆遷”即瑟瑟發(fā)抖。臧梵清征地拆遷律師團隊提醒廣大被拆遷人,此時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但被拆遷人起訴至法院,常常因強拆主體不明確、各機關互相推諉責任等問題,維權時經(jīng)常面臨“不知道該告誰”或者因被告主體不適格被裁定駁回起訴的情況。
對以上問題,最高法在實際審判中進行了明確,對切實維護被拆遷人利益、及時化解矛盾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下面,小編為大家總結下近年來,最高法對強拆主體都在判決中做了哪些明確。
一、征地公告發(fā)布后,房屋被強拆,推定市、縣人民政府為強拆主體
“告知農(nóng)民要征地”是合法征地的大前提。無論征收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及《土地管理法》均規(guī)定征收土地方案經(jīng)依法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對征收征用土地事項進行公告并組織實施。
據(jù)此,最高法明確征地公告發(fā)布后,有且僅有市、縣級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屬物的職權,發(fā)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職權的表現(xiàn)。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征收范圍內(nèi)的情況下,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夠舉證證明房屋確系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其他主體違法強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推定強制拆除行為系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體實施。
換句話說,如果征地公告已發(fā)布,在被征收人被拆遷人已經(jīng)舉證證明房屋被強拆的事實,如果市縣人民政府不能證明強拆系他人所為,如街道辦等,則推定市、縣人民政府為強拆主體。
二、房屋征收決定已作出,強拆主體如何認定
行政訴訟雖然遵循“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但是原告仍要對被訴行政行為承擔初步證明責任。但在征地拆遷案件中,就是因為“初步舉證責任”這個門檻兒,不少被拆遷人訴至法院,被告知“被告不適格”等原因而被裁定駁回起訴。實際上,對于被征收房屋在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之后被強制拆除的情況,在起訴時就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完成證明強制拆除行為實施主體的舉證責任實為強人所難,因為被征收人往往無能力自行準確識別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主體,只能證明房屋被強制拆除的事實。對此,最高法在其承辦的案件判決中明確表明:
在征收程序已啟動的情況下,被征收房屋被強制拆除,則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門理應知曉相關情況,且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具有較大可能作出強制拆除行為。在行政訴訟中,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相關證據(jù),則不難確定行為實施主體。故對于此種情況,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起訴時已證明被征收房屋被強制拆除,人民法院就應當以對證據(jù)材料進行綜合審查、追加被告等方式,通過審理認定或者推定行為實施主體,而非在未確定行為實施主體的情況下,以不具有事實根據(jù)為由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三、強拆主體不明確時,如何確定適格被告
“誰行為,誰被告;行為者,能處分”是行政訴訟法確定適格被告的大原則。但在征地拆遷案件中,黑拆遷、暴力拆遷等違法拆遷肆意橫行,黑社會拆遷、村委會無受托以自己的名義強拆等亂拆遷行為,導致被拆遷人起訴時,不知道是告村委會、黑社會還是政府。各法院對此種情況作出的判決也不一樣,不僅不利于及時拆遷糾紛,也不利于維護法律尊嚴。對此,最高法在其承辦的案例中,明確:
在無主體對強拆行為負責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職權法定原則及舉證責任作出認定或推定。如果用地單位、拆遷公司等非行政主體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查明是否受行政機關委托實施。
四、最高法明確:街道辦具有行政訴訟資格
在征地拆遷中,不乏有部分人員打著街道辦的名義進行拆遷,而出了事兒又說自己不是適格被告,企圖逃法律責任。據(jù)此,最高法在判決中明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的人民政府,經(jīng)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依照上述規(guī)定,街道辦事處可以承擔法律責任。
一、違法建筑的強拆程序——行政強拆行政強拆是指:有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并執(zhí)行該行政決定強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行為。主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68條,行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拆除違章建筑的程序是怎樣的?(一)查明事實階段即查清違章建筑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情形,是否已經(jīng)行政執(zhí)法機關查處等。對已經(jīng)查處的
1、遇到強拆侵害應立刻報警。2、在被強拆后應要求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的刑事責任。3、在面臨恐嚇、壓迫以及對人身、財務等造成威脅的,應書面形式向公安局提出保護。4、在允許的條件下向法院提出不作為等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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