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過程中,有的被征收人房屋被違法強拆,多處求助、四處上訪,一直被告知等待、等待,多年過后一分錢的補償都沒有拿到。當大家都在為征地拆遷補償各處奔走時,殊不知還有一種東西叫國家賠償。很多被征收人可能會納悶,這個國家賠償和拆遷過程中他們說的補償究竟有什么區(qū)別?
簡而言之,如果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征收方合法拆遷,那么我們能要的是行政補償,補償款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進行補償。如果征收方違法拆遷(例如未經法院申請直接進行強拆),這樣我們就可以申請行政賠償,賠償的金額至少不低于《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中載明的數額。
另外,在同一個征收項目中,如果因為行政機關違法強拆而使得當事人所獲得的賠償低于正常情況下所能獲得的補償,顯然是一件非?;奶频氖虑?。因此,在行政賠償中,應當將受害人在正常征收補償程序中依法和依據當地征收補償政策所應得到的利益損失,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guī)定的國家賠償中的“直接損失”,這樣也可以在最大限度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再具體點說:1.兩者目的不同:國家補償,是指國家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行使職權行為對公民造成的損失給予的補償。補償的目的在于對作出利益讓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損失進行補救。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賠償的目的在于保障和監(jiān)督國家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2.兩者發(fā)生的基礎不同:補償是基于合法行為發(fā)生的,賠償是基于違法行為發(fā)生的。在征地拆遷中,只要有征收拆遷就會有補償,而不一定有賠償。
3.兩者責任承擔方式不同;征地拆遷中,補償的方式有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而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等為輔。
4.兩者發(fā)生時間不同,賠償發(fā)生在損失實際發(fā)生之后,補償并不要求實際損害發(fā)生。
最后,行政賠償含有懲罰的性質,行政補償依據的是公平負擔理論。
如果允許將行政賠償等同于行政補償,不僅可能降低被征收人應當獲得的合理補償標準,更重要的是免除了違法的行政機關違法行政后的賠償責任。
一方面會很大程度的助長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不正之風,另一方面還擊潰了被征收人權利救濟的信心。
依據最高法院指導案例的裁判精神,行政賠償的標準應當依據生效的賠償判決作出時的周邊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加以確定。
即應依此精神為本案的賠償標準,而非原來征收項目的補償標準,這樣只會造成政府方以補償代替賠償,繼續(xù)鉆法律的空子。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一、土地補償費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
從《土地管理法》中可以看到,對于土地的補償款,一定要按照原有的用途進行補助,包括了附著物、青苗的補助,這兩個要按照實際的市場價格補償給農民。還可以拿到安置補助,這筆費用要結合人口數量進行計算,每個安置
征地的補償標準依據各地區(qū)的土地實際情況而定。國家征收農民的土地,應當給予農民安置費,還有征用土地費,等等費用,且國家在征地之前,就應當對被征地用戶進行通知以及補償實行先補后政策。征地的1、各項征地補償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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