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根據(jù)《征收條例》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設的物品主要體現(xiàn)為對房屋的裝修及添置的相關設施,如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就此項改善或者增設物品
確認協(xié)議無效的,應同時判令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對被拆遷人提出要求安置訴訟請求判決支持的,應要求拆遷人提供相應房源,如拆遷人無房源的,可視情況參照貨幣化安置的有關政策規(guī)定,判決貨幣安置。對按規(guī)定可回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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